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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释 法—— 水资源论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封市水政监察支队组织在全市开展超许可水量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

在超许可量取水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申请增加许可水量需要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当事人不理解,认为水利局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等于在取水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人为增设前置审批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办理取水许可手续难度,而且给当事人增加了较大经济负担。这样的做法不符合行政管理高效便民原则,也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为此,笔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谈谈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由来及相关法律规定,与大家探讨。  

一、水资源论证的立法目的

要求建设项目取水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立法目的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提供技术支撑。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对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等论证分析,提出科学合理意见,防止当事人取水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

二、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这是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来的法律依据。水利部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专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作了详细规定,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等内容。

三、取水许可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将导致取水许可的前提条件、实施基础发生改变,因此,取水人应当根据变化后的情况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情况包括取水量有较大变化、取退水地点的变化、取水用途的改变、水源类型的变化、取水方式有重大改变等项目,对此就需要取水人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水政支队所查处的超许可量取水当事人需要申请增加许可取水量,水利局要求其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符合法律规定。 

四、意见建议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理念,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服务企业发展,有力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提质提速。笔者建议: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水行政法规依法实施水资源论证报告制度。对于确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尽量简化当事人取水许可办事流程,减少当事人办理成本,优化涉水营商环境。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同时,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报告编制行为。

三、围绕创建服务型水利机关,积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服务企业发展,广泛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提醒、示范、催告、建议、劝导等非强制性方式,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防止发生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我市正常的水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