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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做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做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规计[2019]211号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部署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重大计划和重大行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规划》明确的乡村振兴水利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强化农村河湖管理,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实施农业节水行动,完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农村水利现代化和城乡水利一体化,完成好《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完善水资源供给保障体系和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加强农村水生态治理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节水优先、保护优先。坚持节水优先,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形成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农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强化河湖管控,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坚持系统治理、统筹协调。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系统考虑农村河湖上下游、左右岸生态修复与保护。加强与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脱贫攻坚、农村环境整治等的统筹协调和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水利对乡村振兴的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特点、发展水平和农村基层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提出合理的目标任务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以农村供水、河湖管理和水系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提挡升级。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两手发力,盘活农村水利资源,完善财政保障、金融支持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水利投入机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新农村水利建管模式,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激发农村水利发展内生动力。

(三)主要工作目标

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完成“十三五”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以2011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侵蚀面积为基数,2011年以来净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任务。农村水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治理,防汛排涝抗旱体系不断完善。

到2022年,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防汛抗旱能力明显提升,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4亿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以上;规划期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8万平方公里。

二、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四)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以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型氟超标人口和抵边一线乡村人口的饮水问题为重点,到2020年底全面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存在的供水水量不达标、氟超标等问题。持续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结合农民意愿、区域特点和地方财力,有序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建设;在山丘区、边境地区等人口相对分散区域,重点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健全合理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供水设施建设运营。

(五)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扎实做好新建大型灌区、重点水源和重要蓄滞洪区建设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前期论证,加快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和环评等要件办理,及时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前做好开工准备,确保成熟一项,开工一项,力争早开多开。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地区受益范围,不断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对农村供水安全的保障能力。

(六)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防汛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244条重要河流治理和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加快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等其他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加强农村中小型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基层防汛能力建设,全面加强洪水易发区、河湖洪泛区水情监测预警预报。完成543个县的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解决好农村防汛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七)继续开展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在东北、长江中下游等水土资源条件匹配的地区,发挥已建水库枢纽工程综合功能,有序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加快在建大型灌区建设步伐,扩大有效灌溉面积。继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在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规划任务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大型灌区继续开展灌溉排水骨干工程补短板工作,同步开展量测水设施、信息化等建设,加强灌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八)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2020基本完成“十三五”农村水电扶贫工程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任务。突出以河流为单元,以修复河流生态为目标,实施好“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在农村水能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组织开展农村水电扶贫工程建设,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农民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限期退出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2年,有效解决小水电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2019年,继续开展绿色小水电站创建,新增200座安全生产标准化电站、30座农村水电扶贫电站和50座绿色小水电站。

(九)全面完成水利扶贫任务。加大水利行业扶贫力度,全面落实《“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和《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突出抓好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确保2020年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快贫困地区农田灌排、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等项目建设;落实好农村水电扶贫、水库移民脱贫攻坚、水利劳务扶贫等促进贫困户增收致富政策。进一步加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等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水利部对口支援地区和革命老区等重点区域水利扶贫工作。以水库移民人数较多的移民村为重点,加快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

三、强化农村河湖管控与水生态治理保护

(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鼓励将河长湖长体系延伸至村一级。划定河湖管控范围,建立河湖岸线分区管理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河湖空间开发利用行为。2020年底基本完成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十一)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治理。以河流为单元,以乡镇或村庄为节点,水域岸线并治,集中连片推进,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农村水系样本,推动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美乡村。摸排并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020年基本完成水库“垃圾围坝”整治任务。实施退田还湖,科学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治理与修复。选取河长湖长体系完善、管护制度健全、管护机制到位、管护成效显著的河湖,打造一批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管理有序的典型示范河湖。

(十二)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长江中上游、黄河上中游、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为重点,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以东北黑土区、西北黄土高原区为重点,开展侵蚀沟治理和塬面保护;在东部适宜地区、中西部城市周边和重要水源地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持续做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开展全国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认真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以京津冀地区为治理重点,通过强化重点领域节水、严控开发规模和强度、多渠道增加水源供给、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严格地下水利用管控等措施、系统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制定实施东北、西北等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强化地下水水量、水位控制,严格禁采限采管理,建立健全机井台账,强化地下水动态监测。加强江河源头、重点水域、重要水资源涵养区、生态脆弱敏感河湖综合治理与保护。 

(十四)保护农村水工程遗产。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具有生态、科学、文化等历史价值意义的古灌溉工程,做好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申报工作;加强对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确保灌溉工程遗产在保护中发展。做好乡村水景观、水文化、水工程、水利历史遗存等资源挖掘、保护和宣传工作。

四、深化农村水利改革

(十五)实施农业节水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农业节水增效行动。将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各灌区,按照农业用水控制指标,合理规划灌溉发展规模;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开展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灌溉定额,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

(十六)深化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水利设施清产核资,把相关水利设施量化为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资产,转化为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股权,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形式,分享相关农村产业发展增值受益。抓住界定工程产权、规范管护组织、明确管护责任、建立运行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完善监督考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机制,探索“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的运管模式,完善政府补贴、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机制,培育专业化水利工程养护公司、水利合作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社会化管理服务主体,到2022年基本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农村水利管理机制。

(十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提高农民有偿用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抓好华北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试点范围内的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把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压采评估的硬指标。

(十八)提升农村水利科技创新水平。开展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河湖治理与生态修复以及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涉农水利科技研发创新攻关。加强涉农先进适用水利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水利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农业水利领域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逐步推进农村智慧水利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乡村振兴水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党管农村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和推动,层层落实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久久为功,务求实效。

(二十)细化工作任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农村基层水利需求,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乡村振兴水利目标和具体任务,纳入本省份乡村振兴有关规划或方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推动乡村振兴水利工作的合力。

(二十一)完善农村水利投入机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的政策,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水利发展目标任务相适应,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的投资需求。积极利用好金融服务“三农”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二十二)吸引和培育乡村水利人才。加强农村水利服务适用技术人才培训,提高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以及河湖巡管、水源地管护、防汛抗旱应急等方面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探索开展田间课堂、网络教室等培训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培养专业化水利人才队伍。研究利用好水利“三支一扶”相关政策,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水利一线服务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