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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铺设跨河管道案

一、案情简介

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在柳园口乡郭楼村北桥处(路西)由南向北下穿黑岗口老东干渠等七处铺设跨河管道,工程建设方案未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根据规定,开封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立案查处。

 二、查处过程

2022年3月,开封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在柳园口乡郭楼村北桥处(路西)由南向北下穿黑岗口老东干渠等七处铺设跨河管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经查,当事人跨河铺设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方案未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规定对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下达《开封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开封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认为:近年来,全国雾霾污染天气剧增空气重度污染,自2017年国务院要求在全国推广煤改气项目。该公司为响应国家号召推进城市发展,配合我市大气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中压燃气管网设施建设,保证市民正常用气。由于政府要求的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全市居民稳定用气,未办理涉河建设审批手续。燃气管道穿越河流项目均承包给有施工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城镇燃气工程施工规范要求作业,未对穿越河流造成不良影响,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场清料净,确保施工场地周边水利设施完好无损,不应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查处结果

其经支队执法人员耐心的向当事人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指导,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充分的说明处理其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深刻认识到政府民生工程也要依法实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书,违法行为终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支队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办结之后,支队执法人员进行回访、送法进企业,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水法规知识教育,引导当事人守法经营,避免违法行为发生。该公司负责人深受教育,主动安排公司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对公司历年来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进行详细排查,共排查出往年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铺设跨河管道18条,并及时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手续。

四、案件启示

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们认识到在今后办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管理,依法行政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法治社会是规则社会,万事应依规则办理,即使为了服务社会公众的事,也应当按照法定规则办理,反之则涉嫌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专注创造价值,专业创造差别。行政执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条款的内容,不但从具体条文字面上懂法律,更要从立法的思路、条款制定的出发点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法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规范执法,良性发展

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创新工作思路,逐步完善工作机制,避免用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健全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执法质量效能。

(四)开展行政指导,提升执法效能

通过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水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做好处罚案件跟踪回访,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帮助、服务,指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既能解决行政当事人遇到的现实问题,又协调了社会组织之间的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执法质量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