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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加快推进

2021年,根据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立法纳入2021年度正式立法项目,立法工作进度加快。1月14日,市水利局组织各县区水利局、市局各业务科室、有关二级单位、专家,召开河湖立法座谈会;2月7日,向生态环境、交通、城管、林业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水利部门、有关二级单位、社会征求意见;2月17日-2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对《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在多次意见征求和文本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稿)》,该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编制与管理、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本次《条例》编制紧扣开封河湖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充分体现开封地方特色:(一)为有针对性解决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结束不及时清理现场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湖原状。对河湖沿岸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湖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并单独制定了罚则。这对于加强我市河湖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二)条例对开封西湖、众意湖、金明池、黄龙湖、咸平湖和其他公园、院校等单位管理的河湖,提出了保持规划的河湖用地和水域面积,做好水系水域、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不得擅自改变所管理河湖规划和河湖用地用途等新要求。(三)为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满足居民休闲、健身、娱乐、旅游等需求,促进美丽开封建设,明确了河湖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注重水利风景区、河湖亮化工程、亲水平台、景观小品等的设计与建设。(四)为进一步规范河湖游泳、垂钓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垂钓的河湖水域和时段,并设置警示标志。在禁止的水域和时段内不得垂钓、游泳。这些条款的实施,将为我市水生态、水环境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需要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稿)》已具备了立法的基础条件,2月25日,《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稿)》已上报市政府,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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