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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批文: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设涉及不同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2、建设单位申请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请示文件

3、水工程的前期工作成果报告

4、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

         七、办事流程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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