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办件类型
即办件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批文: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材料
1、防洪评价报告
2、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的申请书
3、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6、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