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实施依据
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 核备核定”、 “附录K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L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M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4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六、申请材料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检验及运行试验记录资料原件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监理抽查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质量事故资料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资料
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等检验与评定资料
验收申请报告
设计变更资料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