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07年4月25日发布)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批文: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与受影响水文测站的管理单位就水文测站迁移或改建补偿经费达成的协议书
2、技术审查复核意见
3、营业执照
4、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申请书
5、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论证报告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