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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实施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六、申请材料

1、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2、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名称

3、质量安全监督书

4、主要设备与材料已落实来源证明

5、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6、施工准备及移民征地审批手续

7、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表

8、施工图供图协议

9、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10、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七、办理流程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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