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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湖1号·玺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

 












开封市水利局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汴水行许字 〔 2020 〕 82 号


许可事项: 开封市 龙亭湖 1 号 玺 园 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表 的审批


迪 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 :

本机关 受理你单位报送的 《关于呈报 < 开封市 龙亭湖 1 号&middot;玺园 项目 > 的请示 》 。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其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报告 表 》以及专家 审查 意见,许可如下: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开封市龙亭湖西路以西,法院街以南,项目地理坐标东经 114 &deg; 20 &prime; 53 &prime;&prime;,北纬 34 &deg; 48 &prime; 14 &prime;&prime;,行政隶属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占地面积 14542.9 ㎡,总建筑面积 28618.62 ㎡,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 22748.02 ㎡,地下建筑面积 5870.6 ㎡。

项目总投资为 27000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18900 万元。

工程已于 2018 年 12 月开工,计划于 2021 年 1 月完工,建设工期为 26 个月。

二、 同意方案 报告表 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 报告表 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范围和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可行。经 专家审查 ,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 、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 。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 施工结束后,侵蚀活动随之减弱,呈先强后弱的特点。经计算,工程建设扰动地表后可能造成土壤流失预测总量 41.72t ;新增土壤流失预测总量 3t ,其中施工期新增 12.01t ,自然恢复期新增 26.58t 。

四 、同意本工程采用建设类项目 为 本项目执行北方土石 山区一级防治标准,结合本项目的工程特点、水土流失影响因子(干旱程度、土壤侵蚀强度、地形地貌和是否在城市区等)及第三章限制性规定等因素调整相关目标值,综合确定 各防治区设计水平年应达到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五、同意该项目 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基础、管线开挖及取土、弃土弃渣的堆放等活动影响,使原有地形、地貌受到不同程度的扰动,导致土地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根据调查分析,项目防治责任范围的面积为 1.45hm 2 。

六 、同意本 报告 表 工程 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根据 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筑土工程设计已有的防护措施的基础上,需补充或增加水土保持措施,已达到较全面的防止因工程建设而产生的水土流失。

七 、 同意水土保持报告 表实施 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八、同意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

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 191.39 万元(包括主体工程投资 182.18 万元,方案新增投资 9.21 万元),水保防治费 180.8 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 105.39 万元,植物措施投资 60.2 万元,临时措施投资 15.21 万元),独立费用 5.53 万 元(其中建设管理费 0.03 万元 ) ,基本预备费 0.42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 17451.6 元。

九、建设单位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ldquo;三同时&rdquo;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土保持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九、建设单位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 &ldquo; 三同时 &rdquo; 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 受各级水土保持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办法》、河南省 豫发改收费 〔 2018 〕 1079 号文件之规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费 17451.6 元。 接此文书后 十五 日内 , 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交至 : 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 中原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 ,账号: 5001880300010 ),进账后,请到开封市水政监察支队办理有关手续。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你(单位)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3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部分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4 、 在主体工程竣工前,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国发〔 2017 〕 46 号文件和水利部水保〔 2017 〕 365 号文件要求,尽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召开验收会议 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等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逾期不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20 20 年 12 月 1 4 日
































                                                   

开封市水利局                   20 20 年 12 月 1 4 日印发